问题 | 限制著作权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个人学习、引用评论、报道新闻、刊登社论、教学科研、国家机关使用、馆藏复制、免费表演、艺术作品临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和盲文出版。 法律分析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录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延伸 著作权法中的不同权限制及其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中的不同权限制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这些权限制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地控制和经营自己的作品。具体的权限制种类包括著作权人独占的权利、合理使用的例外权利、公共利益限制等。每种权限制都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著作权法的不同权限制及其适用范围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结语 著作权法中的权限制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权益,确保合法使用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学习、评论作品、报道新闻、教学科研、公共场所展示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同时,国家机关、图书馆等机构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复制、展示、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这些权限制的设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共享,并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通过合理使用这些权限制,我们能够更好地促进创作和文化的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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