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属于什么行为 |
释义 |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一个侵权行为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即不利影响。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其中,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机器设备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机器设备被盗导致营业收人的减少。人身伤害是指人身体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3)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侵权行为会产生一定的责任。 一、意外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1、意外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用人单位等。 2、意外死亡给付顾名思义是在被保险期内,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定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主体称为赔偿义务人,即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为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积极加害行为或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基于在先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人消极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前者为驾车肇事致人损害,后者如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致行人坠入井坑或撞击堆积物受伤。自然事实造成损害事故,包括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前者如宠物伤人,后者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无论损害事故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实造成,有损害事故则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损害时,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维护制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为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与加害人相一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与法律规定的原则有关。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就是损害赔偿主体即赔偿义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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