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无法律效力。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人名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印章”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参政机关、军队、武警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人名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印章”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参政机关、军队、武警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居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各类议事协调组织和非设立组织、财政部门负责人的姓名和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