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