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简述 |
释义 |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法律上的概念,要约是双方意思一致的形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的结果。要约邀请是吸引他人选择的邀请,例如广告或商品展示。区分它们有助于理解法律合同的形成过程。 法律分析 这是涉及理论方面的,虽然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难度不大。但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那可是非常难理解的。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当要约与承诺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代表着双方的意思表达完全一致了,可以就此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作为契约了。那么要约邀请又是什么呢?可以先说一下顺序吧,这样比较直观,先有要约邀请的存在,再有要约,最后才会是承诺。 相信经过这一直观的感受,就会有一些初认识了。那么要约邀请,在我看来就是那种,你看上去就有很多选择,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买,买哪一些东西。就像是广告一样,吸引你去买东西一样,这就是要约邀请。待到你确认下来,买哪一件的物品的时候,你拿着心仪之物走进柜台,那么就是要约的成立,直至工作人员说答应了,那么合同就会正式成立。所以为了印证什么是要约邀请,举几个例子吧。例如淘宝商城每个店铺里面的商品展示,例如到了超市,各种各样的商品淋漓尽目地展示出来,任君挑选。那也是一个要约邀请。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自动贩卖机,也是如此。 通过简单的讲解,希望大家可以将要约和要约邀请得以区分。 结语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要约是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经过承诺后可以签订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吸引消费者选择的方式,例如商品展示、广告等。通过这样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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