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恩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恩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哪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本州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本息的; (六)因家庭成员(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重大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发生意外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且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收入50%的。【公积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受遗赠人可以自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无法定继承人也无法定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房屋; (二)房屋装饰、装修、中小维修的; (三)以继承、赠与、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在本州境内调动工作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符合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或者未解除担保的,应优先偿清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本息或者担保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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