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以盈利为目的,比如说企业为了生产某样商品而拨款采购原料,采购原料的资金就是经营性占用资金。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和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比如说大的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员工垫付福利保险。 一、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二、占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