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权利,而后者则是在权利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性质。取得物上代位权需要通过委付,且要具备一定条件,物上代位性则是随债权产生。 一、质押有什么样的特征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所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转移质物所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者合法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 二、担保物权具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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