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 |
释义 | 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 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 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3、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以上就是关于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相关内容,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以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获取,和法律规定的非法买卖等情形不适用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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