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注:这里的小规模范围比较特殊。国务院推行的六项减税政策当中,简并增值税税率、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三项,对于清新企业的减税效果将会比较明显。比如一个企业,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按照以前的政策的话,它的税额就是50万乘以25%,就是要缴纳十几万的税款。如果按照新的政策,税率为10%,需要缴纳的税款就是五万元。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凡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3个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对于购买这项保险产品的支出,就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的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若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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