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
释义 | 小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税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免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 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属于 损益类科目,其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营业外收入是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的 有:债务重组利得、盘盈利得、政府补助、捐赠利得等。 1、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2、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 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 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4、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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