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负责对“两抢一盗”现行犯罪的打击和侦查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交系统客运的治安防范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承办发生在市区内有编码的公共汽车、电车上的刑事案件; 4、负责、指导承办市区内高速公路、内环路、全封闭城市快速干线上发生的抢劫机动车辆和以机动车辆驾驶员、乘客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打击“两抢一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