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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释义
    四川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四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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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8: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