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期时间怎么算 |
释义 | 医疗期时间的计算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结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如果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首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如果被鉴定为1至4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如果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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