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 逮捕 犯罪嫌疑人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 公诉 ,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 诉讼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