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劳动争议;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5、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或者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者存在与否,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