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计生办是不会取消的。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XX县计生委;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XX镇计生办;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XX乡计生所;他们都是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