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法》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