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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释义
    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要使该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第三,该录音证据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第四,除了录音证据外,还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增加录音材料的证明力。
    一、视频证据怎样才有效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二、录音太长可以做凭证吗
    录音证据不可以只截取中间一段。录音剪辑,从技术上讲是完全可以的;但作为证据,特别是法律上的证据是不可以的,应保留证据的真实和完整性。最好不要破坏原有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特别是反映在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您所说的录音证据一旦被剪切,有可能就会使得证据丧失证明力而无法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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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