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委托代理一章中有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代理合同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一、委托代理中止的情形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时候,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但是在以下情形当中,委托代理终止存在例外: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代理人违法实施代理的后果 1、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三、表见代理和复代理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