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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异议复议法规第二十八条解读
释义
    《执行异议复议》第二十八条规章了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该法条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按照一般法理而言,物权期待权仍为债权,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债权相比顺位应当劣后受偿。但是基于特定立法价值考虑,我国法律仍规章了具备一定条件的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执行债权,从而阻却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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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