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O天。2.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O天。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第三项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O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O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规定,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是从签发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即一个月,居民需在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迁移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