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了解一下关于招标法样品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关于你问的招标法样品的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保证投标样品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其他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第三条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样品提供人承担.第四条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条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招标人应事先提出,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招标人提供参考样品的,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招投标中心指定地点,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1、(填写项目名称)招标人封样; 2、样品名称; 3、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招标人样品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招标投标中心,须由招标人书面提出,经招投标中心同意. (四)招标人样品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五)投标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准备投标样品.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采购文件要求不记名提交投标样品的,从采购文件规定): 1、(填写项目名称)投标人样品; 2、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 (六)投标时,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对.出现下述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接受投标样品: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 2、样品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七)按照上款核对后,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在《投标样品递交表》(见附件1)上签字. (八)评委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评委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评审通过的,监督员应在《投标样品鉴定表》(见附件2)上签字,由项目负责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 (九)样品退还及封样: 1、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 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封样时招标人、中标人和监督员分别在样品上签字确认并在样品上做标识处理,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 3、样品取回时,样品取回人应在《投标样品取回表》(见附件1)上签字.逾期未取回的,招投标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并对有关单位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超过一定时间不取回的,可由招投标中心自行处理.第六条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封样后,由招标人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本规定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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