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典不承认合同的默示变更。所以默示变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承认,是无效的。 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主体保持不变,在保留原合同实质内容基础上[同一性],使合同内容[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单方面修改或篡改合同,对原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应,修改无效,原部分保持效力。恶意修改导致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合同变更的基础 原已存在有效[已成立/生效]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途径 1、合意变更: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1)以新合同变更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 2、单方行使变更权[形成权]的变更。 (1)须有法律直接规定; (2)须将变更的事实通知相对人; (3)一般以损害赔偿为对价。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原合同关系局部调整/相对消灭。 2、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提示 合同当事人在已有一份合同的基础上又重新订立了一份部分内容重合的合同,只能够依据订立后一个合同的目的来判断该行为的性质,从而确定前一个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终止: 1、重复订立合同是为了重申合同内容: (1)名为两份合同,实质上只形成一个合同关系; (2)前一份合同的效力不受后一份合同的拘束。 2、重复订立合同是为了变更合同: (1)我国民法典不承认合同的漠视变更; (2)如果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终止了前一份合同,前一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消灭。 3、重复订立合同是为了合同的更改(债务更替/债务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