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危险犯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属于刑法构成要件论中技术的构成要件类型下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分类方法中危险犯的两种类型。 1、具体危险犯概念: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特征: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结果的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偶然。例如: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必须使对象的安全运行处于客观现实的危险,若仅拆毁车窗只能是盗窃或损毁财物。 2、抽象危险犯概念:行为对于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断的危险的犯罪。特征:这种危险不是对于行为对象的危险,同时这种危险也不是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伪证、遗弃、传授犯罪方法等。 3、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现实的危险与立法者先决判断存在的危险已证明或待证明的危险与无需证明存在的危险。 二、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基于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实施破坏行为,但由于手段错误或对象错一误,而没有产生这种危险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这种危险的,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危险犯中,若无具体危险的产生,则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国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定无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危险的可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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