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抗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抗诉工作,保证民事案件的抗诉质量,提高民事审判监督水平,保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正执法具有积极作用。正确理解民事案件抗诉条件是办好抗诉案件的基础;敢抗.会抗.抗准是办好民事抗诉案件之关键。案件是行使民事检察职能的载体,是民间检察的主旋律。在掌握民事案件的抵抗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敢于抵抗。 2、首先,敢于抵抗是事务员应具备的思想素质。敢于抵抗的是提高思想认识,坚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责任,克服困难和精神状态差的问题,克服困难,排除干扰,依法监督,维持法律尊严的勇气,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坚决提出抵抗诉讼 3、其次,抵抗是事务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抵抗是在民间事件中下功夫,使抵抗合理、有力、有根据。每个案件都要认真接待当事人,仔细审查原审卷,认真调查科学调查,处理案件要公正。还要积极促进再审改判,主动与法院沟通,有效地维护法律实施的严肃性,提高监督的法律效果。同时,要搞好服务,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对不能提抗的案件做好息诉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安定,提高监督的社会效果。 4、最后,抗准是办案人必须坚守的一条原则。抵抗是正确把握抵抗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把握事实。法律关闭,确保案件质量。抵抗必须抵抗。抵抗胜利,有效提高民事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使民事诉讼事件最佳结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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