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吸收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创立兼并亦称新设合并,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原有的法人资格,而后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企业兼并的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的兼并方式: 2、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 3、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从而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 4、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方式。收购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能够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该公司经营决策权易手的行为。合并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据契约及法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