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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改名字的六个条件
释义
    民法典改名字六个条件如下: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孩子姓氏与抚养权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不因姓氏变化而受任何影响,因为抚养权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姓氏并不会改变血缘关系,因此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无论孩子姓氏更改与否,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获得抚养权的另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拒不支付抚养费,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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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