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信可以按照其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准确界定涉及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不仅有利于净化金融信用环境,更有利于联合惩戒金融失信行为。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虽然其在一定程度损害了缔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权利人的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救济路径得以维护,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的必要性并不显著。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主观存在违约故意或行政违法应当界定为严重失信人。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的恶意失信行为,应当界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之中。 法律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