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公司可以收取的费用有哪些 |
释义 |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较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5、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应强行收取。 一、公寓停车位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二、经营范围中有物业服务是否可以开电费发票 经营范围中有物业服务是可以开电费发票的。物业公司没有销售水、电的经营范围,也可以按照实际业务自行开具”水费“或”电费“发票。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作为转售业务,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只是将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开具的水电费等发票进行转交,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就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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