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一、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二)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三)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九)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十)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十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十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五)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