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了以什么为原则,以当事人协商负担 |
释义 | 确定了以“败诉人承担”为原则,以当事人协商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但是,有些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往往各有胜负,因而诉讼费用需要分担。 一、“败诉人承担”在律师费承担的适用是什么? 1、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败诉人承担”原则在实务中尚未明确的情形是什么? 1、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2、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中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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