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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