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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释义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追索赡养费共同被告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没有赡养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的规定 赡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且各有
    

法律客观: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起诉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起诉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起诉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起诉处理,如被起诉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 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要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就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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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