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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全民K歌上翻唱歌曲会侵权吗?
释义
    翻唱他人的原唱歌曲涉及侵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进行电视直播、拍摄MV等商业用途都可能构成侵权,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演出组织者也需与著作权人商谈许可事宜。
    法律分析
    在近年来的中国歌坛上,其他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如王菲唱红了李健的《传奇》,林有嘉唱红了萧煌奇的《你是我的眼》,旭日阳刚唱红了汪峰的《春天里》……不少成功的翻唱都让原歌越来越红,但接踵而来的,便是“汪峰禁唱”等一连串维权事件。公开翻唱他人的原唱歌曲是否意味着侵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歌曲也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了,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如电视台)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与著作权人商谈许可事宜。
    结语
    翻唱他人的原唱歌曲涉及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和第48条的规定,演出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选秀节目、电视直播、MV拍摄等商业用途都需要获得授权。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或进行商业演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和演出组织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著作权人协商许可事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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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