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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案法律法规汇总(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释义
    1.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织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指头,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如使肢体瘫痪、神经机能失常、听力减弱、双目失明等。因此,损害他人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损坏假肢、打掉假牙等,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行剪去他人的毛发、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可能成立本罪。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或者自伤身体作为实施有关犯罪的条件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须有伤害行为。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枪、棍、棒、石头、或拳打脚踢等暴力实施,也可以是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过错的人、动物等伤害他人。有的还使用毒物、化学品、放射线、激光等非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在少数情况下,伤害行为由不作为构成。伤害行为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但也不排除无形的,非暴力的手段。其次,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损害。如果是属于正当行为的伤害,不能以故伤害罪论处。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伤害的故意,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对侵害行为的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以准确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罪与其他涉及伤害犯罪的界限
    三、处罚
    刑法分则中有的犯罪的构成本身也可包含故意伤害(包括直接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伤害,但有的仅含轻伤,有的则还包括重伤)在内,如抢劫罪的暴力可以是故意伤害;有的犯罪将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作为量刑情节。对于这些故意伤害行为,不应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只须直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也正因如此,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求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 。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案例:
    3月25日2时47分,在海口市秀英区港爱路爱华小区门口发生的一起小轿车与两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现场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杨某受伤,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英大队受理后,认定该起事故属于故意伤害案,于3月29日11时将该起交通事故移交港航公安局。
    3月29日17时30分,港航公安局刑侦支队受理后将该起交通事故立为故意伤害案进行侦办,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此案开展调查,立即部署警力,3月29日23时25分,专案组民警在爱华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杰(男、现年31岁,海南海口市人)抓获,并扣押其驾驶的涉案黑色轿车。
    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杰于3月25日2时许,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拆卸车牌)故意追逐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且碰撞摩托车致杨某摔倒后,该嫌疑人驾车逃逸。随后杨某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于当日送进ICU抢救,
    3月29日转往普通病房,已造成脑出血、颅底骨折、肺部发炎、且身上有多处擦伤,现神志不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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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