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生活津贴等于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具体发放标准: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