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合作合同有期限吗 |
释义 | 限期可以双方约定,无限期合同并不违法。对于合伙协议的期限,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不过对于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责任承担方式与合伙期限无关,而与合伙人身份有关。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来说,有不同的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伙协议的期限,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不过对于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视为不定期合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伙合同时最好明确合同的期限,避免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合伙人不会因为合伙协议有无约定期限而承担责任,只会因为合伙企业的性质,以及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无限合伙人,而承担不同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来讲,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既应当有普通合伙人,也应当有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对外执行事务,并且负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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