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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经典案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经典案例有许多,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倪贵友等五人驾车“碰瓷”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案”、“张沛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等。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倪贵友等五人驾车“碰瓷”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案》 (一)基本案情 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先后驾驶倪贵友汽车修理店内待修的车辆、自有车辆和借来的车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等地公路上,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2013年1月6日晚,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简阳市逼停被害人杨年旭的货车意图敲诈财物,因杨年旭未予理睬,三被告人一直跟踪杨年旭到卸货地点,以扇耳光及言语威胁等手段,最终胁迫杨年旭赔偿了1000元钱。 (二)裁判结果 简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以上述罪名判处倪贵友等五名被告人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城市主干路甚至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碰瓷”勒索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碰瓷”行为深恶痛绝,但目前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略显不足,导致“碰瓷”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案按照敲诈勒索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牵连犯从一重罪判处的原则,将驾驶机动车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机动车辆,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碰瓷”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于保护行车人、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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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3: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