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政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设定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2)行政职权合法。即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证。这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