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哪些人能成为保证人 能成为保证人的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具体如下: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 保证合同 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认定。但是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