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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行为有什么要求
释义
    保管行为有以下要求: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
    一、签保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立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1、双方达成协议后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要明确;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二、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是由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寄存人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的合同,保管合同除了要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有实际的保管物交付行为,保管合同才成立。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该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既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三、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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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