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北超低生育率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黑龙江、吉林、辽宁的生育率分别为1.03、1.03和1.0,远低于全国水平的1.5,仅比北京、上海等极少的城市略高,甚至比日本和韩国都要低。按照国际标准,低于1.3被称为“超超低出生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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