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货交易开户需注意的风险? |
释义 | 交易投资者应须清楚明白买卖期货及期权的风险后才能入市交易。交易所会员必须向客户阐明期货及期权的性质和风险。 并非每个投资者均适合买卖期货及期权。投资者必须衡量其承担市场波动风险或负担亏损的能力。 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有关风险之余,应先征询符合资质要求的期货从业人员,让他们分析期货及期权产品是否适合您的个人需要,然后再做出买卖决定。 投资者在签署有关文件和开户买卖前,须仔细阅读及领会有关风险揭示文件,该文件属于客户合同的一部分。 一、如何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条件是: 1、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 2、主观是故意; 3、客体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二、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罪怎么定? 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罪将会按照构成要件来认定。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体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观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而成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体。 (四)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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