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
释义 | 以下情形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表见代理;违法分包、转包前提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单式联运合同等。 一、劳务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劳务分包合同中,很多都会存在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在合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劳务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工程的承包方(也就说常说的大甲方)来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得出,其实法律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若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要特别保护,若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同等的保护。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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