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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以及商业秘密保护
释义
    众所周知,专利是企业谋求市场垄断、获取经济效益、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的利器。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基本上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所占的地位。由于众筹需要在网站上披露产品的外观、设计细节以及技术方案、技术要点等,他人可能根据披露的信息直接仿制产品或是实施项目方案。同时,相关信息的公开也可能导致专利新颖性的丧失,使得专利权的获得充满未知。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众筹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有可能成为专利无效程序中丧失新颖性的证据,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性。由此,如尚未申请专利,就通过众筹的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公布披露,不仅会使专利新颖性丧失,也可能导致众筹失败,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优势更无从谈起。故在众筹项目公布前,专利申请应先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启动专利保护:
    1、从项目创意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并进行初步的专利检索,以判断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在研发过程中进行跟踪检索。
    2、如符合专利申请要求,则根据创意所要实现的功能、效果,采取不同的专利申请类型。对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外观或样式,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对具有创造性的产品、核心技术方案,申请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由于发明的申请周期较长,针对产品的专利申请,可采取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递交的方式,以使众筹项目中的技术创新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在众筹过程中或是众筹成功后,该产品的市场前景广阔,能为项目发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则可通过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最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3、由于众筹项目的公开性、专利具有的区域性,如果创意项目涉及海外市场,则需要将相关专利进行国际申请,发起人可以运用优先权,保留专利申请日,加强相关专利的全球范围保护。
    如果发起人在项目发起初期没有资金进行专利保护,也可将创意产品的核心技术或原理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此时需把握创意产品以及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避免在众筹平台上对创意产品及技术方案做过于全面的描述,同时又能使投资人了解到创意产品、创意细节,不影响投资热情。而由于发起人对自身创意产品以及技术方案专研程度较高,专业代理机构对于专利申请以及如何规避专利被侵权风险有较多的经验,建议引入专利代理机构,制定应对策略,以全面地保护自身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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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