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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医保康复费用报销项目
释义
    法律分析: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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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