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去福利院办理,法律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符合条件就可以收养。 领养孩子所须的材料: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其中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 1)想要领养孩子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2)想要领养孩子的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领养孩子的手续:领养登记机关办理领养孩子的程序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