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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期限的不足及对策
释义
    举证期限制度的确立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不足,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此同时,由于某些规定全面实施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某些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协调,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村人口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不注重收集保存证据,而且我国公民头脑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胜于雄辩”等意识观念根深蒂固,对客观事实的追求远远胜于对法律事实的认可。因此,让举证期限这一现代化司法理念在我国公民,特别是在农村公民中扎根发芽,尚待时日。如果严格执行举证期限的规定,则会对那些贫困、没有文化、不了解证据规则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局面,似乎有违司法公正;如果接受当事人迟延提交的证据,又违反了《证据规定》,对如期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正,有可能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因此,必须完善有关辅助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并提高诉讼效率。第一,关于举证通知书。由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可能总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法院应当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阐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告知举证的权利义务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应按程序违法处理;第二,摆正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证据规定》的精神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但为了“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人民法院应当摆正当事人自行举证、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明确划分上述三种形式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效地救济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又未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不收集则会导致案件处理明显不公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予以受理;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恰当地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指导。第三,完善伪证防治措施,严惩伪证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实施,必须以严格的伪证防治措施作保障。否则,就不能消除民事诉讼中愈演愈烈的伪证行为。首先,建立证人具结制度,把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纳入法律约束的轨道;其次,严格处罚措施,一旦发现伪证行为,视情节轻重,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以达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地遏制伪证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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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