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院证明可以补办吗 |
释义 | 出院证明丢了到医院能补。带上病历和身份证就可以查询到相关的住院信息了,然后补办住院证就可以了。出院证明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为几个方面:证明在该医院治疗的事实;证明在该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证明出院后休息的时问、期问护理情况、后续治疗情况、营养费情况等,此由医疗在出院证明后的医嘱中列明。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出院证明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为以下几个方面:_一、证明在该医院治疗的事实;_二、证明在该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_三、证明出院后休息的时间、期间护理情况、后续治疗情况、营养费情况等,此由医疗在出院证明后的医嘱中列明。 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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